试行购买商品住房父母子女互提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试行父母子女互提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自住金发〔2024〕1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持续开展“惠民公积金 服务暖人心”三年行动,更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自贡市第五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试行父母子女互提住房公积金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人应为房屋所有权人的父母或子女。
(二)提取人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所提房屋应为在自贡市行政区域内且在该政策执行期间购买的自住商品房。
(四)提取人需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办理一次性提取。
二、提取额度
(一)贷款购房的,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该套房屋首付款金额。
(二)非贷款购房的,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该套房屋购房款金额。
(三)提取金额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上年末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余额中提取。
三、提取资料
(一)《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按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办理业务的还需提供不动产登记证书)。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
(三)销售不动产发票(银行按揭的可提供收据)。
(四)贷款的需提供贷款合同。
(五)父母、子女关系材料。
(六)本人身份证及中心合作银行一类储蓄卡。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四、执行期限
本政策自2024年3月12日起执行,有效期暂至2025年3月11日。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11日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试行父母子女互提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
2024年3月12日,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始试行父母子女互提住房公积金政策,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关于父母子女互提条件
缴存职工父母子女互提需符合以下条件:
1.提取人应为房屋所有权人的父母或子女;
2.提取人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3.所提房屋应为在本政策执行期间购买的自贡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房,认定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二、关于父母子女提取人的认定
提取人应为房屋所有权人的父母或子女,法定养父母、继子女均属于此范畴。
三、关于父母子女互提方式及金额
父母子女互提仅为一次性提取一种方式,针对不同情形解读如下:
1.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仅能选择按年或按月提取,房屋所有权人父母或子女仅能选择一次性提取且提取总额不超过该套房屋首付款金额。
2.商业银行贷款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选按年(或按月)提取月供款或一次性提取首付款,房屋所有权人父母或子女只能选择一次性提取首付款。若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选择按年或按月提取,房屋所有权人父母或子女提取总额不超过该套房屋首付款金额;若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选择一次性提取,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该套房屋首付款金额。
3.一次性付款购房的,所有提取人只能选择一次性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该套房屋购房款金额。
4.分期付款购房的,所有提取人只能选择一次性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该套房屋已分期付款金额。
5.缴存职工购房提取时,同一套住房应当按同一种标准提取。
6.提取金额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上年末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余额中提取。
例1:周先生于2024年3月15日购买自贡市商品住房一套,其父母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以该套商品住房购房合同签订时间申请办理了父母子女互提住房公积金,取得产权证后,周先生子女申请办理该套商品住房父母子女互提住房公积金应当按同一种标准提取,即提取金额只能在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上年末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余额中提取。
例2:陈先生、吴女士夫妻于2024年3月20日通过商业银行贷款方式购买自贡市商品住房一套,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首付款为40万元,陈先生、吴女士名下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陈先生、吴女士分别提取其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余额10万元、15万元用于支付首付款,何女士和吴先生名下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且何女士和吴先生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余额分别为10万元和20万元,何女士申请办理父母子女互提住房公积金10万元,那么吴先生还可申请办理父母子女互提住房公积金5万元。
四、关于申请父母子女互提的可办时限
提取人可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办理一次性提取。
五、关于父母子女互提所需资料
1.《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按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办理业务的还需提供不动产登记证书)。
2.《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
3.销售不动产发票(银行按揭的可提供收据)。
4.贷款的需提供贷款合同。
5.父母、子女关系材料。
6.本人身份证及中心合作银行一类储蓄卡。
提示:
1.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2.关系材料为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各类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派出所(社区)开具佐证材料等。
六、执行期限
本政策自2024年3月12日起执行,有效期暂至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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