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购房补贴已结束;荣县购房补贴至2024年4月27日止。

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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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住建发〔2022〕113号

关于印发《荣县购买商品房财政补贴

实施细则》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县住建局、县委人才办、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税务局、人行荣县支行、公积金管理中心荣县管理部等八部门印发的《促进荣县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荣住建发〔202210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荣县购买商品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荣 县 卫 生 健 康 国家税务总局荣县税务局





中共荣县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4日





荣县购买商品房财政补贴的实施细则


一、购房财政补贴对象和范围

(一)补贴对象

1.对以下人群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面积小于140平方米的给予购房补贴:一是购买做为刚性需求住房(唯一住房)的;二是购买做为改善性住房的;三是对符合政策生育了二孩、三孩的家庭购买住房的。

2.对县委县政府引进的高端和急需紧缺人才,在县城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

3.对个人购买县城区范围内新建车库车位的。

4.在县城区购买普通二手住房的。

5.对个人购买县城区范围内的新建商业用房的。

(二)补贴范围

对在2022年4月28日至2024年4月27日期间(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在荣县县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普通二手住房、新建车库车位、商业用房符合条件的人群给予购房财政补贴。各类购房补贴可累计,即购房人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二手普通商品房、新建车库车位、新建商业用房,均可享受相应的购房补贴,但同一套住房、同一个车库车位和同一个商业用房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2022年4月27日以前(含27日)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后再重新进行网签备案的不享受补贴。

1.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是指由开发企业开发的、套型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容积率在1.0以上,不包括各类征收拆迁安置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法拍房等。

2.二手普通商品住房是指以个人名义购买的二手普通商品住房(不含通过夫妻更名、离婚析产、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

3.新建车库车位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项目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尚未销售产权的车位车库。

4.新建商业用房是指土地性质为商业或商住,使用年限为40年的,由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尚未销售产权的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和公寓类房屋。

二、购房补贴标准

(一)在县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做为刚性需求住房(唯一住房)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做为改善性住房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经县卫健部门认定符合政策生育二孩的家庭,在县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给予24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符合政策生育三孩的家庭,在县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

(二)对县委县政府引进的高端和急需紧缺人才,在县城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在享受普惠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

(三)在县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车库车位的给予4000元/个的补贴。申请车库车位补贴的,其车库车位销售总价不得低于20000元/个(含20000元/个),购买新建车库车位补贴数量每户不超过2个。

(四)在购买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商业用房的,按总房款的1.5%给予购房补贴(以契税完税凭证金额为准)。

(五)购买县城区普通二手住房的,按总房款的0.5%给予购房补贴(总房款以增值税发票上金额为准)

三、购房补贴认定程序

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申请购房财政补贴的,需在申请补贴前进行补贴资格和标准认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办理《荣县符合政策生育购买新建普通住房资格认定表》需提交的资料

1.购房人身份证明;

2.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以及符合各个时期生育政策的合法生育二孩三孩的证明材料(婚姻发生变化的购房人无违法生育行为的,其合法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

3.居民户口簿;

4.结婚证;

(二)认定程序

购房人需持《荣县符合政策生育购买新建普通住房资格认定表》到户籍所在地卫健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并盖章确认。

购房人需持《荣县符合引进人才购买新建普通住房资格认定表》到县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认定并盖章确认。

县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在审核《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查验以上材料是否完备。

四、购房补贴申请程序及时限

(一)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车库车位和新建商业用房的申请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向县建设发展中心申请发放购房补贴,补贴申请有效期至202812月31日止。逾期不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发。

(二)购买普通二手住房的申请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6个月内,向县建设发展中心申请发放购房补贴,逾期不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发。补贴申请最终日期至202412月31日止

五、申请财政补贴材料

申请人按照申请类别持以下资料申请购房财政补贴:

(一)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1.《荣县符合政策生育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资格认定表》原件;

2.《荣县符合政策生育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普通二手住房)购房补贴申请表》原件;

3.《荣县引进高端和紧缺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普通二手房)购房资格认定表》原件;

4.《荣县引进高端和紧缺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普通二手房)购房补贴申请表》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6.增值税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7.契税完税凭证;

8.不动产权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9.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复印件);

10.申请人本人农村信用社卡(复印件)。

)购买新建车库车位

1.《荣县购买新建车库车位财政补贴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增值税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4.不动产权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5.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复印件);

6.申请人本人农村信用社卡(复印件)。

)购买新建商业用房

1.《荣县购买新建商业用房购房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增值税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4.不动产权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5.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复印件);

6.申请人本人农村信用社卡(复印件)。

六、购买车库及房屋财政补贴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

(一)县城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二手普通住房、车库以及新建商业用房的,财政补贴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安排。

(二)县城区购买车库及房屋财政补贴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发放。

七、购买车库及房屋财政补贴预算安排程序

(一)购买车库及房屋财政补贴实行“先审核、后拨付”方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购房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二)资金申请程序:在申请车库及房屋财政补贴规定时限内,由县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当年年发放补贴的户数和金额,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财政局确认,县财政局将财政补贴按程序纳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县财政局申请追加预算资金。

(三)资金拨付程序:在申请购房财政补贴规定时限内,县建设发展中心按每季度末的10个工作日内将汇总审批支付表审核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财政局确认。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后报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安排。

八、责任分工

县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财政局安排,负责补贴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和购房补贴资金资料的归档。县建设发展中心窗口为财政补贴办理窗口。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本次财政补贴资金执行银行,负责补贴资金分发到户。

九、购房财政补贴的监督管理

(一)购房财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资金运行过程中,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购房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对购房人以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补贴的,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应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购房人骗取财政补贴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追回补贴资金,并将企业违规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购房补贴申请发放中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本细则由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荣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咨询电话:0813--3250061

荣县财政局咨询电话:0813-6262724

国家税务总局荣县税务局咨询电话:0813-6220308

荣县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财政补贴办理窗口咨询电话:0813-6220302

荣县卫生健康局认定咨询电话:0813-6162009

中共荣县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咨询电话:0813-6106103


自贡、荣县购房优惠渠道联系电话:18882006789

附件1.荣住建发【2022]】113号

附件2.荣县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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